•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878808QR00200
事项名称 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统战部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878808QR00200
职权名称 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因婚姻、抚养关系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文书后审核认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通知》(鄂政侨办[2006]29号)
第一条 归侨侨眷身份界定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受理身份认定的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申请人华侨、归侨亲属身份证明(华侨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件、《归侨证》)
3、申请人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且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需提交相关扶养手续或扶养公证
5、华侨子女需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父(母)定居证件的确认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法定期限 在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在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转报责任;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外事侨务部门、省级外事侨务部门确认。
4.送达责任:予以认定的,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因婚姻、抚养关系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文书后审核认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通知》(鄂政侨办[2006]29号)
第一条 归侨侨眷身份界定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受理身份认定的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⒈省级:负责审核市级外事侨务部门的请示,并下达确认批复。
⒉市级:负责审核县级外事侨务部门提出的申请,并下达确认批复。
⒊县级:负责审核认定本人提出的申请,并转报省、市级确认,下达《归侨证》或《侨眷证》。
二、相关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因婚姻、抚养关系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后,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文书后审核认定。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执行〈湖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暂行办法〉通知》(鄂政侨办[2006]29号)
第一条 归侨侨眷身份界定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受理身份认定的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咨询方式 0711-3589406,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华容区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监督投诉 方式 0711-3589406,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华容区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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