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对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鄂州市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确认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依据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第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
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二)城市道路设计、竣工资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同意书。
5.监管责任:对取得证书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职责边界 责任分工
区级:无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城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1-3581556 华容区体育路29号(鄂州市华容区城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2505 华容区华亭路7号 (鄂州市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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