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职权依据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据2015年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并公布的《鄂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处罚标准:警告,估价报告无效。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估价报告无效;处1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未改正,并造成危害的。 2.处罚标准:估价报告无效;处2万元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未取得资质从事估价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法标准:估价报告无效,处3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入信用档案。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⒉《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同3。 5-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⒍《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0711-3582505鄂州市华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9897鄂州市华容区行政服务中心体育路36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2505鄂州市华容区华亭路7号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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