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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2271CF01300
事项名称 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华容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2271CF01300
职权名称 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3年4月2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不明确,产生不良后果的;(三)单位任用不守诚信的会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的;(四)对依法委派的会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五)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违法违规行为 1.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不明确,产生不良后果的;
3.单位任用不守诚信的会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的;
4.对依法委派的会计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5.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6.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7.其他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处罚种类 1.罚款;
2.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1)对会计监督检查、检举或其他方式发现的“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认为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
2.调查取证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可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检查;(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检查组调查程序及提交的调查材料,以确定是否给予行为处罚,并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8.监督责任: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
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
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
送有关单位。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7.《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8.《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案件进行查处;(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乡镇:无。
二、相关依据
1.《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承办机构 华容区财政局会计股
咨询方式 0711-3581426 华容区城东路北27号财政局会计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586 华容区城东路北27号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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