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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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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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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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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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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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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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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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依法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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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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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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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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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范围、主要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组成情况,被检查单位等内容。
2.检查责任: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检查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实施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检查情况作出判定,形成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完成。
4.监管责任:加强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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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依法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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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2.县级: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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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鄂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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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11-3257611 鄂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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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3864 鄂州市建委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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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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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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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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