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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检查对象 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内容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3.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城镇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范围、主要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组成情况,被检查单位等内容。
2.检查责任: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检查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实施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检查情况作出判定,形成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完成。
4.监管责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与住建部门实行联动、信息共享。
2.县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与住建部门实行联动、信息共享。
二、相关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 鄂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方式 0711-3257611 鄂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3864 鄂州市建委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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