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建筑节能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建筑节能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第十四条,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实行检查。
检查对象 民用建筑参建各方
检查内容 民用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要求。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暗访不通知)→ 检查实施 → 检查通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方案责任: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查看资料,现场踏勘。
3.通报责任:形成检查通报,并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七十七号)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鄂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222597 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3864 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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