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检查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
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公示→公告→处理结果落实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结论、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2.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3.处理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4.监管责任:强化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指导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2.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0711-3224845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科、质检站
咨询方式 0711-3224845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科、质检站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3864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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