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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及个人
检查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技术人员遵守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和执行规范标准情况;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情况;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成果文件整理归档情况;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业绩等资质标准要求动态情况;
5.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信用档案的情况;
6.省住建厅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承检单位应当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监督抽查通知书》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3.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4.处理责任:
4-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4-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5.监管责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二、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办机构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科
咨询方式 0711-3224845 吴都大道81号市住建委勘察设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3864、吴都大道81号市住建委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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