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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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检查对象 |
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检查内容 |
1.工程量清单编制情况检查;
2.湖北省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执行情况;
3.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情况;
4.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情况;
5.湖北省材料单价取用情况;
6.经省住建厅批准的公布的其他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组织检查→形成报告→审批→公告→办结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监督检查。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2.处理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监管责任:强化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鄂州市建委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并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有关行为进行检查。
二、相关依据
1.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2.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承办机构 |
0711-3222364 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市造价站市场管理科 |
咨询方式 |
0711-3222364 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市造价站市场管理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3864 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市建委纪检监察室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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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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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