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质量、计量和对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住建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质量、计量和对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依据 【规章】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五部二局2004第5号令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规章】《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5年5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订)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
第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检查对象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企业
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质量和计量的检查。
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产品质量的检查。
3.对建设现场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检查。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散装水泥企业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质量和计量的检查。预拌混泥土、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的检查。建设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检查责任:散装水泥企业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质量和计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拌混泥土、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能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施工现场是否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检查。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当场处罚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五部二局2004第5号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2.《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73号,2002年省政府第237号令修改)  
第九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质量和计量管理,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3.《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
第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日常管理。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2.县级: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五部二局2004第5号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2.《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日常管理。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承办机构 0711-3223328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223328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223864吴都大道81号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华容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