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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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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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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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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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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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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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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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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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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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1.高中压城市管道;
2.天然气门站;
3.加气站、液化气冲装站;
4.瓶装液化气销售站点;
5.其它涉及燃气质量与安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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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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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范围、主要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组成情况,被检查单位等内容。
2.检查责任: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检查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实施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检查情况作出判定,形成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完成。
4.监管责任:加强城镇燃气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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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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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2.区级:对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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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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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113899103 鄂州吴都大道81号 鄂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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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228643鄂州吴都大道81号 鄂州市建委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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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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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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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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