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QT01100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证件申办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职权编码

QT01100

职权名称

行政执法证件申办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1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12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做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于造册。
  行政规章直接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制发。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申办执法证件前,应将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证件样式、持证人员基本情况、证件编号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后加盖审核专章,方可逐级向颁证机关申办。
  前两款证件的申办、管理和对违规处罚等具体工作,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承担。证件的监督和审查、备案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受理范围及条件

区直执法部门在编在岗的,且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由财政拨款保障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申办工作。

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执法证件申请报告;
2.
行政执法证件名册表(含执法人员身份证号码、照片);
3.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4.
编办编制职数证明;
5.
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拨款证明。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初审→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造册名单。
2.
审核责任:审核申请单位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造册名单。
3.
报送责任:将审核材料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第五条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之前,必须对持证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工作由县(含县级市、直辖市的区、林区,下同)和县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承担。
2.
《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第六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在编人员。
3.
《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第七条第三款证件的监督和审查、备案的具体受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市级:负责本级申办行政执法证人员的资格审查。
2.
区级:负责本级和下一级申办行政执法证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责任依据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612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做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承办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

咨询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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