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QT00600
事项名称 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征用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职权编码

QT00600

职权名称

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征用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华容区政府

职权依据

【法律】《宪法》
13条第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受理范围及条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主要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

需提交的材料

应急征用决定书,载明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等内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一般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返还。

特别程序及期限

物资、场所被征用后损毁、灭失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在报废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持应急征用决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征用单位报告,征用实施单位办理返还交接手续起30日内实施补偿。

补偿依据和标准

根据被征用物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职权运行流程

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单位开展救援→救援单位物资装备不足时,向社会应急物资、场所权属单位或个人下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处置结束→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返还→应急物资、场所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折旧的给予相应补偿,损毁或灭失的按照征用时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征用决定责任: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人民政府,确有必要时决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物资。
2.
组织征用责任:被征用物资应当用于突发事件应对。
3.
返还补偿责任: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
监督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69)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2.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201416日省政府令第367号)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
1-2;
3.
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69)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省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物资征用。
2
、市级:较大突发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州)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物资征用。
3
、区级:一般突发事件,或需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作中的物资征用。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日主席令第69号)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承办机构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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