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QT00500
事项名称 档案征集服务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职权编码

QT00500

职权名称

档案征集服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主体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律】《档案法》(199675日,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67日实施)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20043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章】《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自200812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需提供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计划→联系→鉴定→征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对移交档案的检查验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对档案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档案部门与申请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整改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接收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的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

二、相关依据 《档案法》(199675日,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67日实施)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20043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自200812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承办机构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咨询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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