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分工
县级:接收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的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
二、相关依据 《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1999年6月7日实施)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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