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QT00100
|
职权名称
|
档案登记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举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变活动范围的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规章】《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2000年8月8日省政府令第196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
|
需提交的材料
|
1.《档案登记申请表》
2.单位成立文件的复制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登记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文书。
4.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2.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2000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登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登记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和人员培训。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省属机构在宜的档案登记
2.县级: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市属机构在所在县的档案登记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
|
承办机构
|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
咨询方式
|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