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QT00200
事项名称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职权编码

QT00200

职权名称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7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受理范围及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
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
3.
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
4.
执业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并与所在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有劳动合同,执业人员中具有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登记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4.
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5.
设备设施配置情况说明。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备案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文书。
4.
监管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
《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2.
《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7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市级:负责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登记。
2.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登记。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7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承办机构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咨询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主办:华容区编办   工信部ICP备案号:鄂ICP备11014515号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