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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470UQT00300
事项名称 采取“两指”措施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监察局
内容

采取“两指”措施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470UQT00300

职权名称

采取“两指”措施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其他

行使主体

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5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6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涉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 受理条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履行本项职权。

需提供的材料

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相关佐证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2.听取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责任: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4.执行责任: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条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解除或撤销措施。 5.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2.《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2.《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4-1.《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2.市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3.区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相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20106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承办机构

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

咨询方式

0711-3583322,区纪委信访案管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3322,区纪委信访案管室,0711-3581122,区纪委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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