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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470UQT00200
事项名称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监察局
内容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470UQT00200

职权名称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其他

行使主体

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5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6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涉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 受理条件:监察机关在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时可履行本项职权。

需提供的材料

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执行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听取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4.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1-2.《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4.《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5. 《行政监察法》(199759通过,2010625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2.市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3.区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相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20106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承办机构

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预防腐败室

咨询方式

0711-3583322,区纪委信访案管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3322,区纪委信访案管室,0711-3583322,区纪委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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