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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76380WQR00100
事项名称 中标无效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76380WQR00100

职权名称

中标无效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许可范围及条件

全区范围内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需提供的资料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评标报告;4.审查意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时服务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通知招标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文。

5.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负责对本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案件进行查处;

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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