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046338XQT03400
事项名称 村庄建设规划审核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蒲团乡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蒲团乡人民政府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046338XQT03400
职权名称 村庄建设规划审核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蒲团乡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令)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辖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
受理条件:1.在已批准的村庄总体规划范围内;2.材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1份;
2.村庄建设规划相关文件材料(含规划图和文字说明等);
3.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佐证资料(会议纪要、会议图片资料等)。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转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上报的村庄建设规划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转报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政府审批。
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蒲团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3561991
地址:蒲团乡樊蒲大道27号
单位:蒲团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3561901
地址:蒲团乡樊蒲大道27号
单位:蒲团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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