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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76380WJC00100
事项名称 按职责分工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76380WJC00100

职权名称

按职责分工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职权运行流程

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转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向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回告处理结果→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将收到的有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检查对象

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检查内容

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

1.协调责任:对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经审查决定是否转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2.告知责任: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3.处理责任: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2-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2-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2.区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二、相关依据: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三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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