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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76380WCF01200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影响中标结果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76380WCF01200

职权名称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影响中标结果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处罚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第()()()()项规定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但未中标,且不影响中标结果;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未中标,且不影响中标结果。

2.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招标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招标人上述违法行为的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2.《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标投标管委会〔20087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标投标管委会〔20087号)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64日省政府第306号)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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