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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76380WCF01000
事项名称 对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76380WCF01000

职权名称

对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38日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20134月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订)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

2.罚款;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招标人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招标人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述、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 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 应当提出以下书面意见:……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 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6-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按下列规定送达:……

7-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职责边界

.责任分工 1.县级:其他县(市)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案件直接查处工作。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730日修订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建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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