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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576976380WCF00300
事项名称 按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政务服务中心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576976380WCF00300

职权名称

按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擅离职守;

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私下接触投标人;

7、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9、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取消本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准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被监管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造成危害。

2.处罚标准:警告,取消本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实施上述2-10款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警告,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且同时存在上述2-10款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投标人涉嫌在交易过程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投标人涉嫌在交易过程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2《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二十四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省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市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县级: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6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5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4648 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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