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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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30112272209CF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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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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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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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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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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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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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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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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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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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385号令(2003年7月16 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 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nbs p;&nb sp;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的;(5)泄露当事人隐私的;(6)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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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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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的;
5.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6.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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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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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责令追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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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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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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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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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 →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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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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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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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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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1-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4-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5-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7-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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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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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区级: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或协助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或者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代执行。
二、相关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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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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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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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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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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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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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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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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