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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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30112272209JC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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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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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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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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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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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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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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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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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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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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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 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规】《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nbs p;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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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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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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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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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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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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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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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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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考评细则等,下发检查通知。
2.检查责任: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履行责任的,进行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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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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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3-1.《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进展情况的;(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
3-2.《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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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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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区级: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或协助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或者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代执行。
二、相关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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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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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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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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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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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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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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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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