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CF00201
事项名称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华容区交通运输局
职权编码 CF00100
职权名称 增加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交通运输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范围及条件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市内跨县、市客运经营) 范围和条件应包括: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客车技术要求:⑴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⑵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 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客车数量要求:⑴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⑵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⑶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⑷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⑸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⑹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 客位100个以上。
2、有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申请材料 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8、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9、进站方案。已与起讫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申请客运班线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254号);荆政办发[2011]105号:
标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正本、副本、申请表),每证20元/套;
2、《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含道路运输证标贴)10元/套;
3、《客运线路牌》工本费60元/块;
4、《临时线路牌》工本费10元/块。

证照批复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及现场核实-审批-发证

责任事项 1、受理及公示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已受理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通过本机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许可条件。

3.现场查看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4.决定及公告责任: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结果通过网站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便公众查阅。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监管责任:督促客运班线申请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五章 第一节 三、(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 对以受理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五章 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三、(三)许可前公示的审查 公示期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3.同2-1、2-2。
4-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五章 道路货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5.《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6.《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道路旅客运输批准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承办机构 华容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方式 0711-3587816,华容区体育路36号、346099230@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7816,华容区体育路36号、346099230@qq.com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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