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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2209QT00100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分立、合并、注销的审查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司法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2209QT00100

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分立、合并、注销的审查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区司法局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3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批复;
2.
章程;
3.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区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7.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区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

法定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区区小事级: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二、相关依据
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承办机构

华容区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3582148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214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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