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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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3011227243NQZ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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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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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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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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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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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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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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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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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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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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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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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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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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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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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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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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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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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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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
2告知
3.告知责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执行责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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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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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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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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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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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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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教育局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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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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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8478 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大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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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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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1200 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大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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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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