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243NQZ00100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的收缴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教育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243NQZ00100

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的收缴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教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违法违规行为

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

取消教师资格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职权运行流程

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

2告知

3.
告知责任: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职责边界

承办机构

华容区教育局人事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78 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大楼3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00 鄂州市华容区教育局大楼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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