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JC00100
事项名称 档案执法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政府办
内容

职权编码

JC00100

职权名称

档案执法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7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二款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6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检查内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7.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8.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9.
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登记的;
10.
档案员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从事档案工作的;
11.
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之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告知检查相关内容时间。
2.
检查责任: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三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针对检查事项做出详细记录,反馈检查意见。
3.
处理责任: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文书或者档案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文书十五天内向档案执法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检查组十日内应做出答复。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进行行政处罚阶段工作。
4.
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实行档案年检制度的通知》(鄂档〔200631号)对被检查单位各级档案局提前下发《档案年检通知书》告知。
2.
《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实行档案年检制度的通知》(鄂档〔200631号)为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各级档案局在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实行档案年检制度。
3.
《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实行档案年检制度的通知》(鄂档〔200631号)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各级档案局将立案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
4.
《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市级: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机构在宜的档案执法检查。
2.
县级: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市属机构在所在县的档案执法检查。
二、相关依据
【法律】《档案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1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各级各类档案馆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6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承办机构

华容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咨询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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