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CF01200
事项名称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州市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CF01200
职权名称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没收电力设备,不予处罚。 2、违法情节一般: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10千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上、110千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受)案责任:对违法行为立(受)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人员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对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电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 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 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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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属地管理查处工作。
2.区级:属地管理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电力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咨询方式 0711-3589298 华容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04 华容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鄂州市华容区体育路36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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