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CF00500
事项名称 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9)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CF00500
职权名称 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依据 【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
处罚种类 1.责令停建;
2.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传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管理外经工作的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骗取项目批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1-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5.《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2.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3.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相关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承办机构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咨询方式 0711-3588859,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监督投诉
方式
0711-3581304,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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