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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CF00300
事项名称 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经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7)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编码 CF00300
职权名称 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修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下级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交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涉嫌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或石油销售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涉嫌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或石油销售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对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2.区级:无。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咨询方式 0711-3588859, 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304,华容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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