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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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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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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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丢失、擅自利用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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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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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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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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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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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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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58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人大公告第40号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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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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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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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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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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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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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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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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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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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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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档案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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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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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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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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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县级:负责对辖区内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相关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及《省审改办关于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鄂审改办[2015]21号),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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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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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政府办公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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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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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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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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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1325 鄂州市华容区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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