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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067RQR00300
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067RQR00300

职权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实施机关

华容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二条、第五条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需提供的材料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书( 原件;一式两份,拟留件)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第三方评估提出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受理→评估→决定→公示→送达→复核→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4.公开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5.复核责任: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6.公告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

责任事项依据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

责任事项依据

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5.《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6.4.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相关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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