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0703011227067RCF03700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
实施机关 |
华容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204号,2011年12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行为 |
处罚种类 |
停产停业、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区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全区对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华容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咨询方式 |
0711-3581248 华容区民政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581248 华容区民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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