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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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3011227067RCF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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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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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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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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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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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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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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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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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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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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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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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接收安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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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安置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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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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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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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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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改正; 2.处分; 3.罚款; 4.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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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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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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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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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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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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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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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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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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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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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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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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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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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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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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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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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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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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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予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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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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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责任: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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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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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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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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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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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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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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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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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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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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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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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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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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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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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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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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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管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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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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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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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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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役法》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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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安置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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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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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进行予以审查、处罚 。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 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二条“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安置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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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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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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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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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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