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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067RCF02200
事项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067RCF02200

职权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机关

华容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轻微违法
1.
情节与危害后果: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2.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
1.
情节与危害后果: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2.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严重违法
1.
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严重影响。
2.
处罚标准:撤销登记。"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区管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区管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2.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
《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对区管非公募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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