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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067RCF01900
事项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067RCF01900

职权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实施机关

华容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违法违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

限期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撤销登记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年检发现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监管责任:对在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对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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