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0703011227067RXK00203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审批 |
实施机关 |
华容区民政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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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
"我区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章程修改审批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申请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职权运行流 |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责任: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修改或者不予修改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修改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修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核准修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区内的民办非企业章程修改审批工作 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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