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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067RXK00202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067RXK00202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

华容区民政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

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6.变更后的章程7.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名称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变更后的章程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变更后的章程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变更后的章程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住所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4.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变更后的章程;6.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职权运行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同意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4-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4-3.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区内的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工作
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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