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11420703011227067RXK00103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实施机关
|
华容区民政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简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申请材料
|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4.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证照批复名称
|
《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职权运行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发布公告:社会团体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发生《条例》规定的情形需注销的,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资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区内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工作
二、相关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