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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3011227067RXK00101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内容

职权编码

11420703011227067RXK00101

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实施机关

华容区民政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可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许可范围及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8.
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有广泛的代表性;
9.
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社团申请书内容包括(1)拟成立社团名称;(2)社团性质及宗旨;(3)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拟成立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与活动区域;(5)会员分布情况;(6)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7)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8)组织机构;(9)拟任负责人;(10)党组织情况;(11)办公地点2.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3.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书、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5.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6.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7.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
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3.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纪要中应载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4.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5.《会员名册》,理事会应明确标注,有常务理事会的也应明确标注。6.党政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审批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1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职权运行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并公布信息。
5
、监管登记: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按《条例》规定的事项逐一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章程不完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出具的批准筹备文件同时废止。发起人或筹备机构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文件后须立即停止活动并做好相关财物的清退、上缴工作。
5.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遗失登记证书、印章的,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6.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7.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8.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区内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工作
二、相关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

承办机构

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1-3588429、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3581248、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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